《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修订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与建议
2023年2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拟全面修订资本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及后续实施标志着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将进入新阶段,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银行体系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商业银行是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参与方之一,此次政策修订不仅对银行业,也将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银行资本管理与债券市场的关系
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商业银行的各级资本对其风险加权资产可能产生的非预期损失有充分覆盖,确保商业银行可持续经营。《征求意见稿》对银行提出各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要求,而资本充足率体现为银行合格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分子、分母都与债券市场存在联系。
(相关资料图)
(一)银行资本构成与债券市场的关系
在银行资本的构成中,除核心一级资本外,各类资本补充工具占有一定的比例。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上发行二级资本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等资本工具,是其补充各级资本、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经营资本需求的重要融资活动。这两类债券按监管规则分别计入银行二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本补充工具。因不同银行在信用资质、经营风险、资本工具发行成本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方面有所不同,形成了不同信用级别(中债隐含评级)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收益率曲线族系。相应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信用利差和等级利差的变化,以及债券隐含评级和估值的变化,对银行资本工具的一级市场发行定价、二级市场交易定价均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与债券市场的关系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由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构成,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一般占比最高。在权重法下,银行一般通过将债券信用风险暴露与监管规定的风险权重相乘来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进而与资本充足率相乘来计算资本占用。此次政策修订,在权重法下不同债券的风险权重变化较大,导致银行持有各类债券的资本占用水平发生变化,银行对相应债券收益率的要求可能有所变化。银行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方,其对不同债券收益率要求的变化将影响各类债券的一、二级市场定价,并最终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利差关系和债券估值产生影响。
政策修订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相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此次政策修订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引导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穿透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并提出更加精细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要求。这些均对债券市场有所影响。
(一)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风险权重的变化对债券市场影响
从商业银行投资的各类债券资本占用的角度考虑,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调整后,风险权重调高的债券将面临一定的利差上行压力,风险权重调低的债券则存在一定的利差收敛可能。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风险权重下调影响
《征求意见稿》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这将使得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本占用水平下降,商业银行要求的溢价补偿可能降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与国债利差有收敛可能。不过在目前利差空间较为有限的情况下,收敛幅度可能相对较小。
2.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和同业存单风险权重调整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根据资本充足率标准将银行划分为A+、A、B、C四类,并规定,对3个月(含)以内A+和A类银行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下同)的风险权重维持20%不变,对B类银行由20%上调至50%,对C类银行由20%上调至150%;对3个月以上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则普遍调高,对A+、A、B、C四类银行由目前统一的25%分别上调至30%、40%、75%和150%。调整后,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资本占用水平显著上升。预计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和同业存单的信用利差,尤其是中小银行普通债券和同业存单信用利差,有扩大可能;高信用资质商业银行普通债与低信用资质商业银行普通债等级利差有扩大可能。
3.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中划分出投资级债券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中划分出投资级债券,风险权重由100%下调为75%,这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配置投资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积极性。预计投资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信用利差可能收敛,与资质较低、难以达到投资级标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利差可能扩大。
4.次级债券风险权重上调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将商业银行对次级债券的风险权重由100%上调为150%,其中既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也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券。在风险权重上调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次级债的风险权重将显著高于一般公司信用债券,资本占用成本将大幅上升,商业银行配置积极性可能减弱。考虑到目前低资质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利差保护相对不足,未来不同资质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利差有扩大可能,中小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压力可能增加。
5.一般公司债券风险权重差异化调整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从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中区分出投资级公司,其债券的风险权重由100%下调为75%。预计长期来看,投资级公司债券信用利差有收敛可能,与非投资级公司债券等级利差有扩大可能。
6.新增房地产风险暴露、设置审慎性标准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对符合审慎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适用100%的风险权重,而对其他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则将风险权重由100%上调为150%。因存在违约记录的房地产企业无法满足审慎性标准,后续发债融资时,可能商业银行投资者因其风险权重提高而要求更高利差回报,因此其信用等级和发行成本短期内预计难以恢复到原有水平。
(二)引导穿透式计量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风险权重对债券市场影响
1.引导对资产支持证券穿透计量风险权重的影响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相比原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短期限、高评级档次证券风险权重有所下调。因目前AAA级高评级档次证券占比较高,预计其资本占用水平下降将提升商业银行配置高评级、短期限档次证券的积极性,相应证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有可能降低,与低评级、长期限品种利差有扩大可能。
此外,《征求意见稿》定义了资产支持证券的“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对符合相应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可适用更低的风险权重,但也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对基础资产掌握更多信息,进而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信息披露的穿透性不断增强。
2.引导对资产管理产品穿透计量风险权重的影响
原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统一适用100%的风险权重。《征求意见稿》中商业银行在可获得资管产品所投资资产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可实施穿透法,按所投资资产风险权重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不能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若可获得资管产品各类资产授权投资比例的信息,可适用授权基础法,按所投资资产风险权重由高到低,依次以相应资产最高投资比例分配投资额度,并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无法应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的资产,则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
相较原办法而言,若商业银行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利率债、投资级金融债和投资级公司债等配置比例较高,实施穿透法将节省更多资本占用;若无法进行穿透,或资管产品对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配置比例较高,则相应资本占用水平有可能上升。
对完善银行资本管理的若干建议
《征求意见稿》将国际监管规则与国内商业银行和金融体系实际有机结合,体现了监管智慧。从进一步优化有关措施角度看,可考虑结合债券市场已有成功实践,进一步提高风险计量敏感性,深化资产穿透要求,激励绿色发展。
(一)建立评级比较机制
《征求意见稿》在对市场流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按照主体规模划分风险暴露类型,对投资级企业实施资本优惠,可有效激励优质企业发展。在此基础上,建议考虑对标《巴塞尔协议Ⅲ》,结合主体信用评级进行适用,借鉴《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的经验,对于公司信用类债券适用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的,与中债市场隐含评级(AA级及以上)等市场广泛认可的指标进行比较,在不一致时作出解释说明。中债市场隐含评级等是基于市场价格信息的信用风险监测指标,能够动态及时反映风险暴露变化。建立上述比较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对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认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提高风险计量敏感度和精细化水平,提升监管效能。
(二)发挥资产登记作用,强化资本穿透管理
《征求意见稿》引导对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穿透计量风险权重,对落实穿透管理具有积极意义。为提升穿透式监管效能,建议考虑对资产证券化适用“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对于资产管理产品适用穿透法的,要求其按照穿透原则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资产登记机构集中进行登记,主管部门可进行检查。当前相关资产登记机构已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底层资产、信贷流转产品底层资产、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登记,通过专业化平台,可有效识别最终债务人并实时穿透底层资产,提供关键、真实、可靠的资产信息要素,为有效穿透管理和现场检查、核对资产信息要素“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供支撑。
对于适用资本优惠的资产支持证券,建议考虑按照资产证券化脱敏穿透方案进行披露,监管机构可进行定期抽样检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广泛研究国际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充分考虑便利性以及对底层资产借款人隐私的保护,提出中债资产证券化脱敏穿透披露方案,实现了穿透披露与隐私保护的平衡,业内认同其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提高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水平,有利于将风险“看得准、算得清、管得住”。
(三)降低绿色债券风险权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议考虑针对绿色债券设置资本优惠,在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对绿色债券在原风险权重基础上“打九折”。同时,为防范“洗绿”“漂绿”风险,应当要求享受资本优惠的绿色债券必须按照《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充分披露,其中必填指标需为满分,并由监管机构对所投项目的环境效益进行检查。
《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以国内国际各项政策标准为依据,有效反映“投向绿”债券的环境效益信息,并为可量化核查奠定基础,同时也已申报金融行业标准并推进国际标准互认。以该标准要求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能助力资本管理办法在审慎基础上适当激励绿色发展,鼓励商业银行配置更多绿色债券资产,促进绿色债券市场扩容,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本文原载《债券》2023年4月刊,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 杜泽夏,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估值部 王林,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 周远洋)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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