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京兆资产被警示
【资料图】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在其官网对京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兆资产)及其负责人出具警示函。
西藏证监局经过调查发现,京兆资产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履行冷静期后回访确认程序,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履行办理基金份额转让、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会议决议等相关责任义务的情形。
据此,西藏证监局决定对京兆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西藏证监局表示,京兆资产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魏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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